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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淮盐文化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8-10 阅读量:

连云港市淮盐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研究会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研究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四条 性质:本研究会是由连云港地区和情系淮北盐场、热爱淮盐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淮盐文化底蕴的多方面人士为非营业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推动淮盐文化研究,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以淮盐文化为桥梁,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以成果转化为目的,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 本研究会业务主管部门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七条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解放东路176号淮盐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连云港地区和情系淮北盐场、热心于淮盐文化的人士,组织开展淮盐文化研究。积极挖掘整理淮盐文化资料文献;

(二)宣传、弘扬淮盐文化,让世人了解淮盐文化的历史渊源,时代特征和文化精髓,开发淮盐文化艺术产品,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三)加强与海内外文化组织的交流合作,沟通信息,组织学术讲座和文化交流,为做好传统文化现代传承提供新思路;

(四)编辑有关研究淮盐文化的学术刊物, 出版有关普及和弘扬淮盐历史文化的书籍,为丰富连云港市和淮盐文献提供来源;

(五)接受政府、其它单位委托的事项;

(六)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第三章   

第九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热心本研究会工作的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出具团体会员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资料有优先借阅权,研究成果有优先发表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撰写有价值的学术文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和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范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本研究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研究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研究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研究会承担。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术刊物的编辑,经理事同意决定出版的图书的撰写、编辑、出版安排事宜,以及有关资金的使用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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